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2條所述,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包括了以下幾個項目:推行研究發展工作事項、年度工作計劃的編擬事項、文書稽催管制事項、案件進行檢查事項、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司法風紀的維護事項、自行檢查事項以及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和長官交辦事項。就研究發展考核的進行情形和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根據院長的職權進行適當的處理。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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