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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研究發展考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2.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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