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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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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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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考
核
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
書記官
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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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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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院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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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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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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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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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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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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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5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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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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