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二、關於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三、關於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關於民、刑事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事項。 五、關於裁判資料之複製事項及圖書、報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院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送登公報事項。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九、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十、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4條,資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編輯、分送、分類、保管審判法令相關事項。 2. 登記、分送、保管解釋文件相關事項。 3. 編輯校對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等裁判,以及進行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的相關事項。 4. 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民事及刑事裁判資料的相關事項。 5. 負責裁判資料的複製,以及圖書、報刊的管理事項。 6. 編輯校對本院裁判書及其他刊物的相關事項。 7. 將裁判資料、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等發表於公報的相關事項。 8. 負責報刊雜誌新聞的剪輯和保存事項。 9. 文件的編檔保存事項。 10. 其他相關資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4條《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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