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