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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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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 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指導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依法令規定或有權長官之授權緊急文件之處理得先行批發事後補行陳閱。 九、大法庭成員組成及異動資料之維護。 十、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6條的規定,科長有以下職責: 1. 分配本科職員的工作事項。 2. 處理長官交辦的工作事項。 3. 調查和執行主管事項。 4. 審核本科文稿。 5. 撰寫主管的重要文稿。 6. 提出對本科職員的監督、指導、考核和獎懲建議。 7. 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 8. 根據法令規定或有權長官的授權,處理緊急文件並補行陳閱。 9. 維護大法庭成員組成和異動資料。 10. 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此規定,科長在科內具有相當多的權責,包括協助分配工作、執行長官交辦的事務、審查文件、撰寫重要文件、以及對職員進行監督指導、考核和獎懲等。 範例: 舉例來說,在第一條的職責中,科長可以根據科內人員的能力和工作負荷,分配不同的工作任務給職員們,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負擔的合理分配。如果某名職員的工作負荷過重,科長可以進行內部調整,將一部分工作轉交給其他職員。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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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6 條規定:「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 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