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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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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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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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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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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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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院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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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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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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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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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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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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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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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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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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