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的條文,書記官負責辦理分配事務事項、科長或股長指定的相關事項、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職責是根據該規程所給予書記官的責任和權限。書記官應該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且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第51條第2項的規定,服從調派至最高法院的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在其職務權限範圍內執行職務。然而,如果該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與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相沖突,書記官應該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 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最高法院書記官的職責主要是處理分配事務、執行上級法官的指揮命令等。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書記官有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的義務,並且在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與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有牴觸時,應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所以書記官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法院組織法和處務規程的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法官的指揮命令,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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