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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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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2. 2.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的條文,書記官負責辦理分配事務事項、科長或股長指定的相關事項、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職責是根據該規程所給予書記官的責任和權限。書記官應該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且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第51條第2項的規定,服從調派至最高法院的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在其職務權限範圍內執行職務。然而,如果該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與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相沖突,書記官應該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 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最高法院書記官的職責主要是處理分配事務、執行上級法官的指揮命令等。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書記官有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的義務,並且在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與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有牴觸時,應服從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所以書記官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法院組織法和處務規程的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法官的指揮命令,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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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規定:「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