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1 條的規定,最高法院可根據業務需要聘用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職掌包括根據法官的指示,辦理訴訟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資料的蒐集,以及其他交辦的事項。這表示法官助理在法院中將協助法官完成相關工作,特別是在訴訟案件的審查和分析方面提供支援。根據司法院八十八年院台人二字第一五七八七號函的解釋,法官助理屬於司法人員,並應受到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的律師職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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