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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4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
  2.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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