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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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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
  2. 2.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1 條的規定,最高法院可根據業務需要聘用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職掌包括根據法官的指示,辦理訴訟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資料的蒐集,以及其他交辦的事項。這表示法官助理在法院中將協助法官完成相關工作,特別是在訴訟案件的審查和分析方面提供支援。根據司法院八十八年院台人二字第一五七八七號函的解釋,法官助理屬於司法人員,並應受到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的律師職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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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1 條規定:「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