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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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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2. 2.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2 條規定了法官助理需要服從庭長和法官的指揮命令,並且需要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和填寫工作月報表。這些紀錄需要在下個月的五日前上交給法官、庭長和院長核閱。如果有必要,法官、庭長和院長也可以隨時查閱這些紀錄。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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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2 條規定:「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