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2 條規定了法官助理需要服從庭長和法官的指揮命令,並且需要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和填寫工作月報表。這些紀錄需要在下個月的五日前上交給法官、庭長和院長核閱。如果有必要,法官、庭長和院長也可以隨時查閱這些紀錄。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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