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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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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書記官長有權召集所屬有關職員進行會議,討論書記廳的行政事務。該會議由書記官長擔任主席,但不採用表決制度。這意味著在該會議上,書記官長可以主持討論並進行决策,而不需要進行表決程序。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範例:例如,如果書記官廳要討論一個行政事務的處理方式,書記官長可以召集相關職員進行會議,討論問題並做出決策,而無需經過表決程序。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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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規定:「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