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書記官長有權召集所屬有關職員進行會議,討論書記廳的行政事務。該會議由書記官長擔任主席,但不採用表決制度。這意味著在該會議上,書記官長可以主持討論並進行决策,而不需要進行表決程序。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範例:例如,如果書記官廳要討論一個行政事務的處理方式,書記官長可以召集相關職員進行會議,討論問題並做出決策,而無需經過表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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