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