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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2.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
  3.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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