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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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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2. 2.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
  3. 3.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共有三項,以下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是指當書記官長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向院長報請指派科長擔任代理。這表示書記官長的職務需要由科長代理,直到書記官長能夠恢復執行職務為止。 2. 第二項規定是指當科長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而其他職員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則由科長依事務性質指定代理人。這表示科長的職務可以由書記官長或其他職員代理,以確保工作的正常進行。 3. 第三項規定是指當第二項的代理期間超過三天時,應報請院長核定。這表示代理期間超過三天需要經過院長的核准,以確保代理工作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綜合以上解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是關於最高法院內部職務代理的指派與核定規定。當書記官長或科長無法執行職務時,需要由其他職員擔任代理,並且代理期間若超過三天,則需要院長核定。這條規定有助於確保最高法院內部事務的順利進行。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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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規定:「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