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收案書記官收到民、刑事訴訟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民事科或刑事科。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文書科收到民、刑事訴訟文卷時,應進行點清分類工作,卷宗、證物、書狀和文件應逐一點清並分別送交民事科或刑事科。這個規程的目的是確保訴訟文書的正確處理和分類,以便後續程序的進行。具體的範例可能是當辦案人員收到訴訟文書時,根據規程的要求進行點清並將相關的文件送交相應的科室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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