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52

快速跳轉
  1. 1.民、刑事科對於新收案件,應隨時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定編製識別碼,並於分案前就程序上作初步審查,其毋庸經裁判終結之案件,應擬具文稿分別送請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核定簽發。
  2. 2.民、刑事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有應即時分案、提前分案之情形外,應將本院卷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分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概括了民事和刑事科對新收案件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新收案件,民、刑事科應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的規定,編製識別碼並進行初步審查。尚未裁決結束的案件應向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提交文稿進行核定簽發。 對於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並確認卷證完整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的民、刑事案件,除非有應立即或提前分案的情況,否則應將案卷送至民、刑事審查庭(股)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根據原判決違反法令作為上訴理由。尚未完成審查的案件,應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和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進行分案。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和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有關案例的範例可能是最高法院在過去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根據這些分案實施要點進行的分案處理。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 上訴名詞
  • 判決違背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規定:「民、刑事科對於新收案件,應隨時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定編製識別碼,並於分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