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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刑事科對於新收案件,應隨時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定編製識別碼,並於分案前就程序上作初步審查,其毋庸經裁判終結之案件,應擬具文稿分別送請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核定簽發。
  2. 民、刑事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有應即時分案、提前分案之情形外,應將本院卷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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