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應歸入原卷。
  2. 已分配各法官之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