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了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這些文件應該歸入原卷,而已分配給各法官的案件的續收文件則應隨時分送給主辦法官。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整理有序和明確,以便有需要時可以隨時查閱。在實務上,這條規定的具體應用可以是,將新收到的文件按照案件的類型或主辦法官的分工,歸入相應的原卷或分送給相應的法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