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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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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應歸入原卷。
  2. 2.已分配各法官之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了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這些文件應該歸入原卷,而已分配給各法官的案件的續收文件則應隨時分送給主辦法官。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整理有序和明確,以便有需要時可以隨時查閱。在實務上,這條規定的具體應用可以是,將新收到的文件按照案件的類型或主辦法官的分工,歸入相應的原卷或分送給相應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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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應歸入原卷。已分配各法官之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