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核閱。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4條,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該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個月應該將辦案進行簿交由科長轉交給陳庭長核閱。是以,該條款主要是要求書記官在辦案進行簿中記錄相關日期,以供核閱和追蹤案件進度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在收案後幾天後結案並送達被告,書記官應該將收案、結案以及送達日期填入辦案進行簿中。這樣就可以追蹤案件的進度,並確保相關文件和通知在適當的時間內送達給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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