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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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