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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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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4條,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該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個月應該將辦案進行簿交由科長轉交給陳庭長核閱。是以,該條款主要是要求書記官在辦案進行簿中記錄相關日期,以供核閱和追蹤案件進度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在收案後幾天後結案並送達被告,書記官應該將收案、結案以及送達日期填入辦案進行簿中。這樣就可以追蹤案件的進度,並確保相關文件和通知在適當的時間內送達給相關當事人。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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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規定:「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