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科、刑事科及民、刑事庭書記科關於訴訟文卷及其他應辦事務處理程序,除本規程規定外,應依本院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民事科、刑事科及民、刑事庭書記科在處理訴訟文卷及其他應辦事務的程序上,除了本規程的規定外,還必須根據最高法院的其他相關規定來辦理。根據這一條規定,進一步的具體辦理程序可以在其他相關規定中找到。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直接尋找到最高法院的其他相關規定,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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