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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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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科、刑事科及民、刑事庭書記科關於訴訟文卷及其他應辦事務處理程序,除本規程規定外,應依本院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民事科、刑事科及民、刑事庭書記科在處理訴訟文卷及其他應辦事務的程序上,除了本規程的規定外,還必須根據最高法院的其他相關規定來辦理。根據這一條規定,進一步的具體辦理程序可以在其他相關規定中找到。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直接尋找到最高法院的其他相關規定,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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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規定:「民事科、刑事科及民、刑事庭書記科關於訴訟文卷及其他應辦事務處理程序,除本規程規定外,應依本院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