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應辦事件有與他科相關聯者,應由科長與他科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了在各科應辦事件中如果有與其他科相關聯的情況,應由科長與其他科的負責人進行協商辦理。如果彼此意見不同,則由書記官長做出最終決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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