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7 條規定了各科應根據其職掌事務的需要,分別設置不同種類的簿冊。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並沒有特定的舉例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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