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承辦事件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送核,或簽擬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是關於各科承辦事件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的事件,應按照例行程序進行起草核准擬稿或審閱意見。而對於性質重要或有疑義的事件,則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再進行後續的辦理。這意味著在處理案件時,法院們應根據事件的性質來決定所需的程序。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或相關的司法慣例。例如,當處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時,法院可能會依據該法規程的規定,對該案件先進行簽請權責長官核示程序,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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