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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科承辦事件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送,或簽擬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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