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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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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時,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這表示在文件編輯或校對完成後,需要由校對員或監印員在文件上加蓋名戳作為確認。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homepagetype=Q&nogroup=&gp=1&flno=7&vip=%E4%B8%8A&keyword=%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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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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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規定:「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