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時,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這表示在文件編輯或校對完成後,需要由校對員或監印員在文件上加蓋名戳作為確認。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homepagetype=Q&nogroup=&gp=1&flno=7&vip=%E4%B8%8A&keyword=%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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