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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2. 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閱後再行分配。
  3. 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
  4. 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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