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印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依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註明先發者不在此限。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61條,監印員應該每天記錄使用印章的文件數量,並提交給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審核的文件稿件是不允許使用印章的,但根據第46條第8款的規定,若註明已經先簽發的文件不在此限制之內。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的監印員記錄了每天使用印章的文件數量,這些文件都經過書記官長的核閱。但如果有一份文件在未經核閱的情況下就已經先簽發了,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監印員是可以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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