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但密件不摘由。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所有發出的文件都應由文書科的發文人員進行摘由、編號,並註明年月日時,然後登入發文簿。但是,對於密件則不需要進行摘由。 以參考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引用司法院七十一年四月三日(七一)廳民一字第二四五號函、司法院七十四年二月廿五(七四)廳民一字第一一八號函要旨,以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四號判決、本院八十年台上字第三四四號判決各一件(均為影本)作為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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