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了在發出文件時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拍發電報時,應連同送達簿由電信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則需要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公告文件簿。 該條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根據該規程的規定,發出文件時需要有相應的送達簿,收受機關或本人要在簿內加蓋圖章或簽名,如果是郵寄的話,則需要有郵局的執據或日戳。如果是拍發電報,則需要有電信局的日戳。至於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則需要在文件簿上摘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等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院要發送一份文件給一個被告,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的規定,該法院需要將文件連同送達簿交給被告或被告所在的收受機關,在送達簿上被告需要加蓋圖章或簽名。如果是郵寄的話,郵局需要將郵局執據粘存或加蓋日戳,以作為送達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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