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2. 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由電信局加蓋日戳。
  3. 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均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公告文件簿。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