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64條,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要按照結案年月的順序分別保存民事和刑事案件。這意味著最高法院要將訴訟卷宗和行政卷宗分開保存,根據結案的時間分為民事和刑事類別保存。這個規定旨在保證卷宗的整齊和組織,以方便檢閱和查找需要的案件資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