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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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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64條,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要按照結案年月的順序分別保存民事和刑事案件。這意味著最高法院要將訴訟卷宗和行政卷宗分開保存,根據結案的時間分為民事和刑事類別保存。這個規定旨在保證卷宗的整齊和組織,以方便檢閱和查找需要的案件資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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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4 條規定:「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