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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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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
  2. 2.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冊,返還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65條的內容,有以下兩點規定: 1. 如果需要查閱保存的卷宗,應由科長級以上的人員填寫並簽章,方能提供檢閱。 2. 在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的管理卷人員應該在登記簿冊上做記錄,同時在歸還時也應該做相同的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律師需要查閱某個案件的卷宗,該律師必須向相應的機關提出申請。該機關的科長或者更高層級的負責人會審核申請,並填寫相應的文件,將卷宗提供給該律師檢閱。在卷宗歸還時,資料科的管理卷人員會在登記簿冊上記錄下此次查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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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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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