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65條的內容,有以下兩點規定: 1. 如果需要查閱保存的卷宗,應由科長級以上的人員填寫並簽章,方能提供檢閱。 2. 在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的管理卷人員應該在登記簿冊上做記錄,同時在歸還時也應該做相同的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律師需要查閱某個案件的卷宗,該律師必須向相應的機關提出申請。該機關的科長或者更高層級的負責人會審核申請,並填寫相應的文件,將卷宗提供給該律師檢閱。在卷宗歸還時,資料科的管理卷人員會在登記簿冊上記錄下此次查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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