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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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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核定後,由資料科定期公告於本院網站,並送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參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是關於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的規定。根據規程的解釋,庭長會選擇一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摘要,並將其交給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的科長進行彙整。然後,這些彙整後的摘要會經由院長核定後定期公告於最高法院的網站上,并且送給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的庭長和法官參閱。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給法官參考,以便在審理案件時能夠根據過去的判例作出判決。根據這個規定,最高法院希望能夠透過襄閱庭長篩選出一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以供在民事和刑事審判中使用。 這個規定提到了最高法院的網站,這意味著法官可以透過網站來查閱這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這有助於法官能夠在審理案件時更好地理解和應用過去的判例。 根據該條的描述,這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是由庭長精選的。然後,這些摘要會由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的科長進行彙整。這意味著這些摘要是經過法院內部審核和選擇的,並且經過院長核定後才會公告。 此外,據規定,這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的摘要會定期公告於最高法院的網站上。這意味著法官可以隨時查閱最新的摘要,以便在審理案件時能夠了解最新的判例和法律見解。 這個規定並未提及具體的法案項目或款項,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之範例。

  • 裁判名詞
  • 要旨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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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規定:「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