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民、刑事科及各書記科。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規定,司法院公布的法令、解釋文件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和通過徵詢程序達成的統一法律見解的裁判,應當摘錄要旨、註明標題、編號、相關法條,並且根據相對應的件數,編輯成書冊或者製作電子文件,分發給各庭庭長、法官、民事科和刑事科以及各書記科。 根據這一規定,最高法院對於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在摘錄要旨、標題、編號、相關法條等方面,應當進行編輯成書冊或製作電子文件的方式,以便分發給各庭庭長、法官、民事科和刑事科以及各書記科。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相關資訊更加便於使用和查詢。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23088&CtUnit=19721&BaseDSD=7&m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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