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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2. 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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