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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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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2. 2.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的內容是指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同時,新頒或修訂的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的處務規程內容,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規目錄或法律出版物。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和相關科室能及時獲取並了解最新的法令內容,以便在審理案件時擁有最新和相關的法律知識。 例子: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規定,資料科在每半年終時編造了一份該半年內公布的法令目錄,並將其分送給各庭長、法官和有關科室。同時,當民、刑事法令有新的頒布或修訂時,資料科也立即將這些法令印送給各庭長、法官和有關科室,以確保他們能及時獲取最新的法令內容。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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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規定:「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