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6 條規定了最高法院人事室的職掌及組織架構。根據該規定,人事室設有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可以分股辦事,而股長則由科員兼任。 人事室所負責的業務包括: 1. 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人事室負責處理與法官及院內其他人員的任免、遷調相關事項的核簽和擬辦工作。 2. 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人事室負責監督和催促銓敘案件的審核和轉辦工作。 3. 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簽訂事項:人事室負責簽訂級俸制度和待遇標準相關事項。 4. 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人事室負責考核法官和院內人員的差假和勤勉情況,以及相關獎懲的審議工作。 5. 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人事室負責籌辦和轉辦法官和院內人員的考績和考成相關事項。 6. 退休、保險、撫卹、救濟案件之審擬及核轉事項:人事室負責審議法官和院內人員的退休、保險、撫卹和救濟案件,並將其轉發至相關單位。 7. 福利事業之規劃事項:人事室負責規劃法官和院內人員的福利事業。 8. 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及考績考成之登記事項:人事室負責登記法官和院內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銓敘、考績和考成等相關事項。 9. 各項人事報表之查催審核及編存彙轉事項:人事室負責查核、催促、審核和編存各種人事報表。 10. 人事規章刊物之輯錄保管事項:人事室負責整理和保管有關人事規章刊物的工作。 11. 服務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人事室負責核發法官和院內人員的服務證明書等相關事項。 12. 其他人事事項:人事室負責處理其他與人事有關的事項。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6 條對最高法院人事室的組織架構和職掌進行了明確規定,以便有效執行法院內部的人事管理工作。該規定是根據相關法規制定的,並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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