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置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處理資訊及有關訓練事項。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2條規定本院設有資訊室,該資訊室由一位主任負責處理行政事項。此外,該資訊室還應設有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和操作員等人員,負責處理與資訊及相關訓練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 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4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