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依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3 條的規定,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所主辦的文稿,需要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這表示這些部門所製作的文件在最終決策之前,需要經過書記官長的審核,再由院長進行最終確認和核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