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5條規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的行政事務由最高法院指派的人員負責處理。此外,需要的經費應該納入預算中提供支應。該條款保證了處理律師懲戒相關事務所需的行政支援和資源。 作為該條款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的實際運作。根據我所找到的相關資料,最高法院在處理律師懲戒程序時,會成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和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指派的法官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組成,負責審查和審議律師懲戒案件。同時,最高法院也會為這些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和預算資源,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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