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關於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及其他裁判書之編輯出刊得設置編輯委員會。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6條規定了關於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及其他裁判書之編輯出刊得設置編輯委員會的內容。根據上述內容,這個條款確定了設置編輯委員會的相關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第1條裁判書,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擬採取的法律見解需要徵詢其他民事庭的意見,經過徵詢回覆後,與本庭的意見一致,達成了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第2條裁判書,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在評議後擬採取的法律見解因為與先前裁判存在歧異,透過徵詢其他庭的意見後,他們回覆同意變更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已達到最高行政法院統一之法律見解。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第3條和第4條裁判書,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在評議後擬採取的法律見解與先前的裁判存在歧異,透過徵詢其他庭的意見後,各庭回覆同意本庭擬採的法律見解,已達到最高行政法院的統一法律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6條的規定,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及其他裁判書的編輯出刊設置編輯委員會。根據上述資料中的裁判書範例,可以推測編輯委員會負責徵詢其他庭的意見,確保統一法律見解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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