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7條,最高法院為了使停止辦案的庭長、法官能夠從事研究工作,可以根據業務需求設立各種研究小組或者指定專人進行研究。這些研究的項目和成員是由院長指定的。 這表示最高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專門的研究小組或者指定專人進行有關法律的研究工作。院長扮演著指定研究項目和成員的角色。這可以幫助最高法院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提高其對各項法律事務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最高法院官方網站的資訊,在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7條中,院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專人進行研究,這樣的先例可以是在某個特定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院長指定了一個研究小組,該小組負責研究該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並提供相關的研究報告和建議。這樣的研究工作有助於最高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並做出準確的判決。 這是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7條的解釋,提供的釐清法條意義以及相關範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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