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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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