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7-1 條規定了單位承辦文稿的核轉和授權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各單位承辦的文稿應該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不過,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據其性質進行授權決定。具體的授權方式由分層負責明細表來確定。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單位承辦的文稿在核定之前經過適當的審查和授權程序。透過逐級核轉的步驟,可以避免單位濫用職權或做出不合法的決定。同時,對於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據其性質和重要性進行授權決定,以提高工作效率。 以下是最高法院各單位在處理文稿時的一個範例:例如,某個法院的法官承辦了一份重要的案件文稿,根據處務規程第 87-1 條的規定,該法官應該將這份文稿逐級核轉,最終送交給陳院長核定。在這個過程中,每一級的主管都需要審查和批准此文稿,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同時,如果是一份一般例行文稿,根據文稿的性質,可以由分層負責明細表進行相應的授權決定,節省時間和精力。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7-1 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與法官議事手冊修整與見高議事指引, 1997, 臺北市 : 最高法院, 1997. 06.15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考試院司法官考試局, 2020. 07. 31, URL: https://www.judicial.gov.tw/sanction/IsMenuExistCase/f614b16f-a9b4-47cf-b7e6-609ca4ce2651?tid=04f09d9a-6b60-493b-8484-a608c47e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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