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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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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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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條的規定是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訂定的。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各級行政法院應依法行使審判職權,對於管轄範圍內的案件進行審理。根據這個條文,行政法院有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包括對違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組織法 範例:根據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條,行政法院在審理違法行政行為案件時,應在一定期限內裁決該案件。例如,如果有一起違法行政行為案件在行政法院進行審理,根據規定,法院應該在30天內作出相應的裁決。這保證了公民對於政府的行政舉措是否合法得以及時進行審判和裁決。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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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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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