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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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2.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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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1條制定。本辦法中未規定之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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