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5.17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 前項訓練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理論課程由司法院舉辦,應向司法院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由司法院委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應向各該訓練之行政法院辦理報到手續。
-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 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 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 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 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完成訓練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訓練。
有關訓練之作業要點,由司法院另訂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5.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