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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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理論課程之訓練: 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 二、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要行政法學碩士以上學位。 三、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或其他行政法研習課程合計六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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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10條,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員可以免參加理論課程的訓練,但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 2. 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要行政法學碩士以上學位 3. 參加司法院所舉辦的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或其他行政法研習課程合計六週以上 例如,對於前述第二項情形,如果該人員取得了憲法碩士學位,則可以免參加理論課程的訓練。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官在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情況下,能夠有效執行行政法院的職務。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憲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土地法法規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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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