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完成訓練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 11 條的問題。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