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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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 2.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 3.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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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了甄試審查合格者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交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報告。該條第2款規定每篇報告的字數不得少於一萬字。第3款則指出各篇報告成績以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的話,理論課程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 根據最新的《行政法院院內決議》,該院於舉行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時決定了相應的決議內容。根據六十一期第一版的司法周刊報導,行政法院決議變更了幾則判例,其中包括四十八年度裁字第二○號、三九號、五十二號、四十九年度裁字第六號、二二號、五十年度裁字第二一號、五十一年度裁字第八號、三一號及五十五年度裁字第六十一號等九則判例。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訴願法法規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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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