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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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 2.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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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 8 條,職前訓練的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1. 職前訓練成績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而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2. 若該人員的成績經評定不及格,將不被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職前訓練中的理論課程成績為八十分,實務課程成績為六十分,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他的總成績約為六十七分,不及格,因此不能被任用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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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