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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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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 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 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2. 2.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第7條的相關法條內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 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 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在進行退訓處分時,應經由甄試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相關的規定可以參考法務部公布的「司法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辦法」。請注意,以上回答僅提供參考,具體內容仍需查閱最新相關法規以便準確理解和應用。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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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 7 條規定:「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 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