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 2.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6條,訓練期間非屬於受薪期間,但在理論課程期間則提供膳宿。此條款意味著經甄試審查合格的人員如果在職期間參加訓練,則需要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法規向原服務機關辦理請假手續。此外,在訓練期間理論課程進行的時候,訓練機構會提供膳宿服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參加法官訓練,根據這項規定,他需要向原來的服務機關請假。而在訓練期間,當他參與理論課程時,訓練機構會提供膳宿服務,讓他能夠在訓練期間得到基本的生活照顧。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