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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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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
  2. 2.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
  3. 3.前二項實務課程之訓練,包括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3條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在取得相應資格後,需要接受實務課程的訓練。這個訓練包括協助法官處理訴訟案件程序、重點問題的分析、資料收集分析以及裁判書的草擬等工作。 舉例來說,一位成功通過遴選或甄試並成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員,根據這項規定,將接受高等法院提供的相關實務訓練,以提升其執業能力。訓練內容可能會包括審理案件的程序、判決重點的分析、收集和分析相關資料以及起草裁判書。 同樣地,經過遴選或甄試成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員也需要接受相應的實務訓練,不過該訓練將由最高行政法院提供。訓練的目的是幫助法官瞭解訴訟案件的程序,並能夠分析案件中的重點問題,進行相關資料的收集和分析,同時能夠獨立草擬判決書。 這些訓練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在處理案件時能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並對案件進行公正、獨立的審理和作出判決。透過這些實務訓練,法官能夠更好地履行其職責,提高司法體系的效能。 以上是對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3條的解釋,這些解釋是基於該條法規的內容以及法律專業的理解。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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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