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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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 2.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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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第 4 條規定請假事項如下: 1.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人員應填寫請假單,並經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地點。在特殊情況下,如疾病或緊急事故,請假人員可以由同事、家屬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根據該規則,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將被視為曠職。 範例:根據上述事實中的指稱,被告未核准原告的公假申請,且原告未填寫請假單。因此,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原告的請假被視為未按規定辦理,並無申請假別與核定假別不同,即係申請未合規定。 2.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理論課程的請假,需要經過司法院的核准;對於實務課程的請假,需要經過訓練的行政法院院長的核准。 範例:上述事實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理論課程或實務課程,因此我們無法根據該資料給出對應的範例。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核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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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