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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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自九十年十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3.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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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關於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表示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自1989年7月1日開始生效。 2.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自九十年十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意味著對於第2條、第4條、第5條的修正自1990年10月1日起生效;對於第3條的修正則是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規定:「終審法院制定本法之施行辦法,並公布之,自公布日施行之。並得修正之。修正時,於立法會報告。」根據這個條文,修正的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的生效日期和修正項目都需要由終審法院來制定、公布、和報告於立法會。 3.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自發布日施行:表示對於第八條的修正自該修正條文發布當天起生效。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9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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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