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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7.20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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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務日起三個月內。 四、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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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正或補充。
  2.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電子檔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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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表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7.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