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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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1. 如果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對螢幕顯示的內容有異議,書記官應該立即在筆錄電子檔中進行更正或補充,以確保記錄的正確性。 2. 如果異議被認為是不當的,書記官應在筆錄電子檔中附上異議的記錄,以便在需要時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 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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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