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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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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正或補充。
  2. 2.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電子檔內附記其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1. 如果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對螢幕顯示的內容有異議,書記官應該立即在筆錄電子檔中進行更正或補充,以確保記錄的正確性。 2. 如果異議被認為是不當的,書記官應在筆錄電子檔中附上異議的記錄,以便在需要時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 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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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正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