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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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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表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筆錄電子檔有依法加註情形的需要,應於電子檔本身進行相同的加註,以全形小括弧()表示。這樣可以確保電子檔和列印版的筆錄內容一致,也方便對筆錄內容進行參考和查看。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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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