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表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筆錄電子檔有依法加註情形的需要,應於電子檔本身進行相同的加註,以全形小括弧()表示。這樣可以確保電子檔和列印版的筆錄內容一致,也方便對筆錄內容進行參考和查看。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