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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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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製作、列印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覽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法院應該在法庭上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讓書記官可以使用這些設備來製作和列印筆錄。同時,法庭上也應該設置螢幕來同步顯示書記官所記錄的情形,以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觀看。 有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時,書記官使用電腦來記錄聆訊過程中的訊問內容、陳述和辯論等,同時在法庭上的螢幕上顯示這些記錄,以便與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查看和核對。這有助於確保審判筆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並提高訴訟的效率。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台上名詞
  • 記錄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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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製作、列印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