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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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法院應該在法庭上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讓書記官可以使用這些設備來製作和列印筆錄。同時,法庭上也應該設置螢幕來同步顯示書記官所記錄的情形,以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觀看。 有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時,書記官使用電腦來記錄聆訊過程中的訊問內容、陳述和辯論等,同時在法庭上的螢幕上顯示這些記錄,以便與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查看和核對。這有助於確保審判筆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並提高訴訟的效率。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台上名詞
- 記錄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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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